- 词语解释
- 引证解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按照诉讼程序应用法律规范处理案件的活动。
引用文献或著作等作为论证根据解释司法
官名。两 汉 有决曹、贼曹掾,主刑法。历代皆有。
唐 制在府曰法曹参军,在州曰司法参军。 宋 沿 唐 制,诸州置司法参军。 元 废。参阅《文献通考·职官十七》。
星官名。
清 恽敬 《文昌宫碑阴录》:“《晋书·天文志》‘文昌六星在北斗魁前,天之六府也。四曰司禄、司中、司隶赏功进。’与《天官书》‘四曰司命、五曰司中、六曰司禄’不同。《星经》又曰‘六曰司法’。”
现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察、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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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ī
1.主持;操作;经营:~机。~炉。各~其事。2.中央部一级机关中按业务划分的单位(级别比部低,比处高):人事~。外交部礼宾~。3.姓。
fǎ
1.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包括法律、法令、条例、命令、决定等:合~。犯~。变~。军~。婚姻~。绳之以~。依~治国。2.方法;方式:办~。用~。土~。加~。这件事没~儿
司法
sī fǎㄙ ㄈㄚˇ职官名。掌理刑法。唐代于府置法曹参军,州置司法参军,县置司法,宋沿置。元代 始废。
司法
1.古代官名、星官名
2.现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察、审判。
3.司法(Justice),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