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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兼

  • 并兼
  • bìng jiān
  • ㄅㄧㄥˋ ㄐㄧㄢ
  • 併兼

  • 词语解释
  • 引证解释

1.合并;并吞。

2.兼并;吞并。

引用文献或著作等作为论证根据解释并兼
  1. 合并;并吞。

    《墨子·非攻下》:“今天下之诸侯,将犹多皆免功伐并兼,则是有誉义之名,而不察其实也。”《史记·苏秦列传》:“毛羽未成,不可以高蜚;文理未明,不可以并兼。” 南朝 宋 刘义庆 《世说新语·政事》:“ 江左 造创,豪族并兼。” 清 吴伟业 《茸城行》:“非为仇家告并兼,即称盗贼通囊槖。”

  2. 兼并;吞并。

    明 张敬修 《太师张文忠公行实》:“贫民不至独困,豪民不能併兼。”《东周列国志》第二二回:“ 公子申 果堪主社稷,即当扶立为君,以脩邻好,不然,便可併兼其地。” 清 林则徐 《清釐福州小西湖界址告示》:“岂忍纵豪右之併兼,而致良农之坐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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