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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刑律规定,凡殴人致伤,官府立限,责令被告为伤者治疗,其限期称“辜限”。
引用文献或著作等作为论证根据解释辜限
古刑律规定,凡殴人致伤,官府立限,责令被告为伤者治疗,其限期称“辜限”。
宋 司马光 《乞不贷故斗杀札子》:“凡人因忿相争,迭相殴击,其意岂皆在于杀,但一人于辜限内死,则彼一人须当偿命。” 宋 楼钥 《缴泉州吴净党罪案》:“以枕背打 许应遂 额中心一下……伤重,于辜限内身死。”《元典章·刑部四·斗杀》:“ 平阳路 娼女 白要奴 ,因与 小郑 相争,捽扯官宿,於本人右手中指上咬伤,辜限外身死。”参见“ 保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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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限
辜限,亦称保辜。中国古代法律中规定的确定殴伤他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的期限。期满后,据情定罪判刑。始见于汉。《唐律疏议·斗讼》曰:“凡是殴人,皆立辜限。手足殴人,伤与不伤,限十日;着以他物殴伤者,限二十日;‘以刃,刃谓盒铁,无大小之限,‘及汤火伤人’,谓灼烂皮肤,限三十日;若折骨跌体及破骨,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明清律中亦有此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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